進出口貨物被海關行政處罰怎么辦?海關行政處罰是指海關根據法律授予的行政處罰權力,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海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走私行為和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海關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所實施的一種行政制裁。
由于很多進出口貿易商對海關的行政處罰不了解而被處罰的情況十分常見,那么進出口貨物被海關行政處罰怎么辦?所以青島進出口代理公司整理了一些海關行政處罰中比較常見的問題,并附上對應解答。
進出口貨物被海關行政處罰的常見問題解答:
1、進出口貨物什么情況會被行政處罰?
進出口貨物的品名、稅則號列、數量、規格、價格、貿易方式、原產地、啟運地、運抵地、最終目的地或者其他應當申報的項目未申報或者申報不實的,按規定予以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2、行政處罰有哪些處罰方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等的規定,海關行政處罰有以下幾種:
一、警告(海關向海關行政違法的當事人提出譴責和告誡)
二、罰款(海關強迫違法的當事人繳納一定的金額)
三、沒收(沒收處罰是海關依法將違法當事人的非法進出境的貨物、物品以及違法行為人的違法所得收歸公有的處罰)
四、暫停給當事人某項權利(海關作出在一定期限內剝奪企業或者自然人從業或者執業權利的處罰)
五、終止當事人的某項權利(海關依法剝奪當事人從事某項經營活動的權利或者執業資格)
3、行政處罰案件的扣留期限是多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海關扣留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以及賬冊、單據等資料的期限不得超過1年。因案件調查需要,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準,可以延長,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年。但復議、訴訟期間不計算在內。
4、行政處罰有舉行聽證的權利嗎?
聽證指的是行政機關在作出有關行政決定之前,聽取行政相對人陳述、申辯、質證的程序。
以下行政處罰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海關作出暫停從事有關業務、暫停報關執業、撤銷海關注冊登記、取消報關從業資格、對公民處1萬元以上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10萬元以上罰款、沒收有關貨物、物品、走私運輸工具等行政處罰決定。
5、海關行政處罰怎么申請復議?
(1)、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海關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2)、申請對象:對海關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海關的上一級海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對海關總署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海關總署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3)、申請方式:申請人書面申請行政復議的,可以采取當面遞交、郵寄、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遞交行政復議申請書。
申請人口頭申請行政復議的,海關行政復議機構應當當場制作《行政復議申請筆錄》交申請人核對或者向申請人宣讀,并且由其簽字確認。(詳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復議辦法》),當然,也可以不選擇復議直接申請訴訟的哦!